保险柜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作者:admin2014-07-11

 

 本标准修改采用UL72:2001《档案保护装置耐火试验》(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UL72:2001重新起草。为了方便比较,在资料性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UL72:2001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本标准在采用UL72:2001时进行了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B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方便使用,对于UL72:2001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UL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删除UL72:2001的前言;

  --删除UL72:2001的英制单位;

  --将UL72:2001的部分文字叙述转换成图示或表格形式。

  本标准代替GB16810-1997《保险柜耐火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1681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范围扩大,1997版只适用与一般用途的保险柜,本版适用于3种不同类型的保险柜(1997版第1章;本版第1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分类与代号(见第4章);

  --修改了耐火性能要求(1997版第8章;本版第5章);

  --修改了试件内部测温点的布置(1997版7.2.2;本版8.1);

  --增加了耐火耐跌落试验(见第9章);

  --增加了防爆试验(见第10章);

  --修改了防爆兼耐火耐跌落试验(1997版的7.4;本版第11章);

  --增加了标牌要求(见第13章);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UL72:2001章条编号对照”(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UL72:2001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见附录B)。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8)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慧、李博、张桂芳、孙甲斌、罗云庆、李希全。

  本标准1997年5月第一次发布,2006年3月第一次修订。